答:PACS 的检测单元(即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原则上与注册单元相一致,但如有多个运行环境(架构)或多个发布版本,则每个互不兼容的运行环境(架构)或每个互不涵盖的发布版本均应作为一个检测单元。对于 PACS 来说,由于服务器和客户端可能支持在多种环境中运行,因此应按照产品所声明的多种运行环境确定检测单元。对于服务器端,产品所支持的互不兼容的操作系统(如 Windows,Mac OS,Linux 等)应分别作为一个检测单元。对于客户端,按照运行方式可分为原生应用(C/S) 和 Web 浏览器(B/S)。对于原生应用,所支持的互不兼容的软件环境(如 Windows,Mac OS,Linux 等)应分别作为一个检测单元,对于 Web 浏览器,所支持的互不兼容的浏览器(如 IE、Chrome、Firefox 等)应分别作为一个检测单元。
答:不可以。核心算法是指实现软件核心功能(软件在预期使用环境完成预期用途所必需的功能)所必需的算法,包括但不限于成像算法、后处理算法和人工智能算法。是否为核心算法与功能简单算法无关。
答:独立软件的使用期限可以通过商业因素予以确定。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与所属医疗器械相同,无需单独体现。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使用期限要求与独立软件相同,在所属医疗器械使用期限研究资料中体现。
答: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 , 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
(2)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的通告》;
(3)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 4 个指导原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
其中关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需要含有企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般应包含在我市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城市副中心范围内新开办从事医用软件开发的企业,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包含“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仅限于医用软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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