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中“(三)标管中心负责对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预分类界定意见的分类界定申请组织研究审核”。+
2014年2月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对创新医疗器械设置特别审批通道,对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后又经过多次成熟的更新,现在国家药监局对创新医疗器械申请有着成熟的申请注册流程。